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a省的個體戶姜某由b省的甲縣運5噸化工原料到丙縣,途經b省的甲、乙、丙三縣交界時,化學原料外溢,污染了甲縣村民王某、乙縣李某和丙縣張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賠償,但由于賠償數額爭議較大,未能達成協(xié)議。為此,甲縣的王某首先向甲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甲縣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該案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于是將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與此同時,村民李某、張某也分別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乙縣和丙縣人民法院都認為對該案有管轄權,與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就管轄問題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層法院即向a省某中級人民法院報請指定管轄。甲縣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確?

答案: 甲縣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確。因為甲縣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它不能以沒有管轄權為由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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