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欠缺法寶的婚姻成立要件,可由撤銷權人依法請求撤銷的婚姻,在我國,專指因脅迫而結婚,受脅迫一方可以依法請求撤銷的婚姻。
指因一定法律事實發(fā)生使非婚生子女獲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這是法律事實包括認領和生父母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