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8年4月11日,A商廈開出一張由甲銀行承兌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B電器公司支付貨款,票面金額500萬人民幣,付款期6個月。B電器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給C公司用于進(jìn)貨。2008年10月15日,持票人C公司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10月18日甲銀行向C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商廈求償票款。但此時A商廈虧損累累,無力償付票款,于是甲銀行憑票向C公司追索,要求C公司歸還票款。持票人C公司是否在法定付款提示期內(nèi)向承兌銀行提示承兌?

答案: 商業(yè)匯票付款提示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該匯票于2008年10月11日到期,因此它的提示付款期應(yīng)為2008年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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