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2年3月,王晶與太平洋電腦設計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被聘為該公司高級工程師,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國外考察培訓,培訓費用每人約53000元。2003年9月回國后讓王晶主要負責某重點項目的開發(fā)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遞交了辭職書,第二天離開公司,因此耽誤了該重點項目的開發(fā)進程,公司為另聘用技術開發(fā)人員多支出費用32000元。辭職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計算機開發(fā)中心擔任高級工程師,領取了工資并享受了福利待遇。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 王晶的做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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