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的可責性小于犯罪人。 2.被害人與犯罪人可責性相等。 3.被害人的可責性大于犯罪人。 4.完全有責性被害人。
1.北海原因是由犯罪行為造成的。 2.被害人系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對象。 3.被害人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