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請的權利; (2)參與行政管理的權利; (3)聽證的權利; (4)了解情況的權利; (5)申請行政法上的救濟的權利。
(1)出售商品要明碼標價; (2)規(guī)定了貨幣的比價與使用; (3)規(guī)定了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
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行刑,重其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