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行政法規(guī)范調整的,因實施國家行政權而發(fā)生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以及行政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