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

甲擔保公司訴稱,2003年4月,張某依據與某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向該支行借款18萬元用于購買裝載機一臺。借款同時,與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張某購買該車后,只償還了借款本金及不足6個月的利息共8萬元,拖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公司依據車輛保險和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為張某償還剩余本息。后公司多次向張某催要此款均未果。故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以上公司的擔???0萬元。
張某辯稱,我對借款買裝載機的事實不持異議,但我是從中國工商銀行借的款,該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我已全部付清。甲擔保公司所訴,我從某銀行借款18萬元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我也未向該銀行付過款。故此,甲擔保公司向某銀行償還借款與我無關。
問:甲擔保公司可否向債務人張某主張債權?

答案:

甲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可向張某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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