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擔保公司訴稱,2003年4月,張某依據與某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向該支行借款18萬元用于購買裝載機一臺。借款同時,與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張某購買該車后,只償還了借款本金及不足6個月的利息共8萬元,拖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公司依據車輛保險和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為張某償還剩余本息。后公司多次向張某催要此款均未果。故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以上公司的擔???0萬元。
張某辯稱,我對借款買裝載機的事實不持異議,但我是從中國工商銀行借的款,該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我已全部付清。甲擔保公司所訴,我從某銀行借款18萬元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我也未向該銀行付過款。故此,甲擔保公司向某銀行償還借款與我無關。
問:甲擔保公司可否向債務人張某主張債權?
甲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可向張某行使追償權。
2005年6月,甲公司與乙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借款300萬元,利率為年利率8%。雙方約定此借款的期限為1年,甲公司應于2006年6月30日返還本金與利息。按照銀行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丙公司作為甲公司提供的保證人在甲乙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書上簽章,擔保形式為一般擔保,擔保范圍為此借款的本金300萬元,保證期限3個月,即到2006年9月30日止。但甲公司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歸還借款。2006年11月,乙銀行起訴丙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代為給付300萬元本金。
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乙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向甲公司主張債權,保證人丙公司依法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法院應裁定駁回乙銀行的起訴。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彩電,合同約定甲公司先預付20萬元貨款,其余30萬元貨款在提貨后3個月內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但未約定保證范圍。提貨1個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將30萬元債務轉移給尚欠其30萬元貨款的丁公司。對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債務清償期屆滿時,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償還30萬元貨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查處。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賬戶被凍結。乙公司即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將其債務轉讓給丁公司,遂以此為由拒絕承擔責任。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乙公司訴至法院。
問:1、丙公司保證擔保的范圍應如何確定?
2、甲公司轉讓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應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4、若乙公司將其20萬元債權依法轉讓給戌公司,而未經保證人丙公司同意,則丙公司是否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