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馮某(男26歲)與宋某(女23歲)同居在一起。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內發(fā)生爭吵繼而廝打。在過程中馮某將宋某的衣服剝光,而且對宋某進行毆打(后經鑒定宋某為輕傷),后被圍觀的鄰居制止。事后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法院經審查以后認為,馮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侮辱罪和故意傷害罪(輕傷),根據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于是將案件轉到刑事審判庭。對此,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間的財產,不愿追究馮某的刑事責任。但法院仍將此案作為自訴案件立案。法院立案后,宋某多次要求撤訴,但法院不予準許。開庭審理時,宋某經兩次依法傳呼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將宋某拘傳至法庭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此案在訴訟程序上存在哪些錯誤?并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法院進行刑事立案是錯誤的。自訴案件只有當符合條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分...